2022-04-21 10:45:23
在疫情防控期間,全國各地疫情防控面臨新形態,居家辦公成為疫情防控之下不得已的一種常態。近期,不少企業都或多或少面臨著一些合同履行、勞動用工以及居家辦公期間人員管理等各方面的法律問題。本文依據最新的疫情防控政策,圍繞企業普遍關心的幾個問題,梳理相關法律及風險解讀,供企業和相關主管人員參考!
相關問題三
疫情期間企業融資擔保問題
1、貸款企業和個人因疫情防控出現經營困難或無收入來源,能夠申請貸款延期或請求減免部分利息?
《關于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規定:“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到期還款困難的,可予以展期或續貸”,“對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療或隔離人員、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人員、參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以及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群,金融機構要在信貸政策上予以適當傾斜,靈活調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個人信貸還款安排,合理延后還款期限”。
針對本次上海疫情,《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業促發展的金融支持舉措》明確:“鼓勵在滬銀行按照市場化原則,對受疫情影響的中小微企業采取調整貸款期限、變更還款方式、調整結息頻率、減免罰息等方式,支持困難行業企業度過難關”。
上述政策指導意見具有一定的約束力,但值得注意的是,上海高院在2022年4月8日發布的《關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系列問答四(2022年版)》中認為:“對于信用卡、個人住房貸款及其他金融借款、融資租賃、保理、典當、小額貸款等以金錢給付為內容的合同,一般不宜以疫情屬不可抗力為由減輕或免除償還欠款的責任。”如疫情對債務人個人收入或企業營收造成較大影響導致無法按時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在相關案件中組織當事人協商,促使金融機構按照金融監管和公積金管理等部分關于疫情防控的信貸政策和相關要求,適度調整信用卡、住房按揭貸款等信貸還款安排,合理延后還款期限,避免貸款加速到期或提前解除合同等“抽貸”“斷貸”行為,有效防范金融市場風險。對金融機構及相關市場主體違反監管規定,以服務費、咨詢費、擔保等各類費用變相收取高額利息等情形的將不予保護。因此建議貸款企業和個人與金融機構積極溝通,了解其貸款延期及利息減免等紓困政策。
2、延期還款是否會影響征信?
根據《關于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個人和企業,可依調整后的還款安排,報送信用記錄。”如金融機構批準了貸款企業和個人的延期還款申請的,該延期還款不會影響征信。
3、貸款企業因疫情影響暫時出現經營困難,金融機構是否能夠提前收回貸款?
《上海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指導意見》規定:“企業受疫情影響較大引發的金融借款糾紛,依法審慎審查金融機構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單方解除合同等主張,促進金融機構以展期續貸、分期還款協議等方式協商解決糾紛,努力降低企業融資、解紛成本。”《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業促發展的金融支持舉措》更是明確:“不盲目惜貸、抽貸、斷貸、壓貸。”因此,出現上述情況時貸款企業可以據此與金融機構進行溝通,共同協商。即使協商不成,根據政策的指導,可以預見金融機構在證明收回貸款必要性上會承擔更高的證明責任。
相關問題四
其他疫情期間相關民事領域
1、疫情期間物資銷售哪些情形可能構成哄抬物價?
根據上海市市場監管部門近日發布的《關于疫情防控期間認定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哄抬物價主要有以下情形:(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大幅度提高價格的;(二)生產成本或進貨成本沒有發生明顯變化,以牟取暴利為目的,大幅度提高價格的;(三)在一些地區或行業率先大幅度提高價格的;(四)囤積居奇,導致商品供不應求而出現價格大幅度上漲的;(五)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
2、因運費、人工費上漲導致的價格大幅上漲是否屬于哄抬物價?
答:根據上述指導意見,確因運輸、人工等客觀原因,成本發生明顯變化的,進銷差價率以實際成本為基礎,進行合理確定。銷售利潤率不高于2022年3月19日(含當日)前7天內的正常銷售利潤率的,不屬于哄抬物價。
3、行政部門對哄抬物價的處罰幅度?
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行業協會或者為商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單位散布虛假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依法應當由其他主管機關查處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提出依法處罰的建議,有關主管機關應當依法處罰。
4、哄抬物價相關案例
案例一:錦小文餐飲店哄抬價格案
錦小文餐飲店于4月10日以180元的價格購進土豆60斤,折合每斤土豆進價3元,在外賣平臺上以16.8元/斤的價格進行銷售,進銷差價率為460%;以7.5元/斤的價格購進西紅柿,在外賣平臺上以實際30元/斤(標價為38元/斤,自動參加店鋪滿38-8活動,故認定價格為30元/斤)的價格進行銷售,進銷差價率為300%。錦小文餐飲店之前未銷售過土豆和西紅柿,經調查周邊商超,統計3月13日至3月19日期間同類土豆和西紅柿商品最高進銷差價率分別為22.5%和28.9%。至案發,當事人共計銷售土豆43斤,尚有17斤土豆未售出; 共計銷售西紅柿8斤,尚有部分未售出。經核算,本案違法所得共計727元。
錦小文餐飲店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以及《關于疫情防控期間認定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相關規定,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擬責令當事人改正,并責令退款727元,若在規定時限內未能退還的則予以沒收,罰款3635元。
案例二:本利豐超市哄抬價格案
本利豐超市在經營場所內銷售大白菜、卷心菜、茄子、土豆等蔬菜。經核算,疫情封控期間本利豐超市銷售的大白菜進銷差價率是113.6%,卷心菜進銷差價率是126.7%,茄子進銷差價率是137.6%,土豆進銷差價率是168.5%。另外,3月13日至3月19日本利豐超市銷售的大白菜進銷差價率是52.3%,卷心菜進銷差價率是76.0%,茄子進銷差價率是57.4%,土豆進銷差價率是98.5%。
經核算,本利豐超市銷售大白菜的違法所得是516.00元,卷心菜的違法所得是76.00元,茄子的違法所得是458.32元,土豆的違法所得是752.02元,上述違法所得合計為1802.34元。
本利豐超市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以及《關于疫情防控期間認定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相關規定,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擬責令當事人改正,并責令退款1802.34元,若在規定時限內未能退還的則予以沒收,罰款9011.7元。
作者:錢倩,美國金融服務法碩士,現為海華永泰高級合伙人,長寧區優秀青年律師,上海政法學院法律碩士(涉外律師)研究生校外導師。
專題統籌:秦前松
編輯: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