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30 10:44:06
近期,新冠疫情在各地再度加劇,全國各地疫情新增量快速增長,居家辦公成為新常態。為了應對新冠疫情,降低企業負擔,人社部提出“有條件的企業可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同時,各地政府部門也陸續出臺新的疫情防控規定,本文依據最新的疫情防控政策,進一步梳理疫情期間的勞動用工問題,并整理成系列文章,為企業提供參考。

疫情相關問題五
勞動紀律與工作制度
Q1:疫情期間,員工因擔心被感染拒絕出勤上班,企業應當如何處理?
答:在目前疫情的影響下,員工擔心被感染,無法正常出勤的,企業可綜合考慮人性化管理和職工流失成本等,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居家辦公等方式,或協商安排員工申請辦理年休假、調休、病假、事假等手續。員工不同意休假安排的,雙方可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待崗協議》、《勞動關系中止協議》等等,約定待崗或勞動關系中止期間工資待遇、社保繳納等事項;另外,企業也可引導員工主動辭職或協商解除勞動關系。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的,企業可以根據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依規處理。
Q2:疫情期間,員工因擔心被感染拒絕企業的出差安排,企業應當如何處理?
答:視情況而定,首先應當分辨員工拒絕出差的理由是否合理。如果出差目的地確實屬于疫情嚴重地區,存在較大的被感染風險,企業應當允許員工暫緩出差安排,以其他的工作方式替代。若出差目的地并無較大的疫情影響,員工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差的,可以視為員工不服從工作安排,企業可以根據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依規處理。
Q3:各地政府就疫情期間的各類政策要求不一致,多地用工的企業應該如何處理?
答:一般來說,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標準執行。當然,如果企業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企業與員工約定按照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則從其約定。
Q4:對于外地返崗復工的員工,企業能否強制要求員工進行隔離?
答:如沒有政府強制措施要求的,企業需根據所在區域不同政策與員工協商隔離事宜。同時建議在當前背景之下,企業可以通過安排員工休年假、加班調休、或居家辦公等方式,實現讓員工在家(隔離)的目的。
Q5:企業能否要求員工披露與新冠疫情相關的個人信息,包括旅居史、上下班路線、與確診患者密切接觸情況等?
答:在符合所在區域疫情防控政策的要求下,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在目前新冠肺炎的疫情下,企業可以了解相關員工相關信息以進行統籌安排。同時,根據政府的相關要求,企業可以依法向員工收集與疫情防控相關的信息,包括地址、軌跡、健康信息等。
Q6:企業復工后,員工既不提交辭職申請,也不表明是否回來上班,企業如何處理?
答:企業應當及時與員工取得聯系,先確認員工是否存在因疫情被治療、被隔離的情況,或者其他可能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況,同時可以要求員工提供相關情況說明、病歷資料、隔離狀況照片等;再確認企業的相關規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對該員工是否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在未確切掌握員工確實存在曠工事實前,建議企業不要輕易進行違紀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
Q7:疫情期間,企業制定相關的消毒衛生制度,員工是否必須遵守?
答:對于企業根據當前疫情防控的需要,制定的相關測量體溫、消毒等衛生制度,通過了民主和公示程序,員工應當遵守。員工拒絕遵守的,企業可以違反勞動紀律及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處分。
疫情相關問題六
勞務派遣員工的管理
Q1:勞務派遣員工在隔離治療期或者醫學觀察期或因政府實施隔離的,用工單位能否將其退回派遣單位?
答:不能退回。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1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一)用工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的;(二)用工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三)勞務派遣協議期滿終止的。因此,除以上三種情形外,用工單位不得隨意將被派遣員工退回。又,人社部明電〔2020〕2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就業工作的通知》也明確規定,對因疫情導致勞動者暫不能返崗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或退回勞務派遣用工。綜上,勞務派遣員工被實施隔離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等,不能被退回派遣單位。
Q2:勞務派遣員工因感染新冠或作為密切接觸者被隔離治療或醫學觀察期間,勞動報酬由誰承擔?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9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等。因此,在疫情期間,應當根據勞務派遣協議約定支付,一般由用工單位支付,由勞務派遣單位代發。
Q3:勞務派遣員工感染新冠肺炎被認定為工傷的,應該由哪一方處理?
答:由勞務派遣單位負責處理,用工單位協助。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10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
Q4:勞務派遣員工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其加班費由哪一方支付?
答:由用工單位支付。根據《勞動合同法》第62條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履行向勞務派遣員工支付加班費的義務。
Q5:疫情期間,勞務派遣員工和用工單位自有員工在加班、績效獎金等計算方式上,是否可以差別對待?
答:不可以,勞務派遣員工享有與用工單位自有員工同工同酬的權利。根據《勞動合同法》第63條規定,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Q6:疫情期間,用工單位能否拒絕為勞務派遣員工提供勞動保護?
答:不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62條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執行國家勞動標準,為勞務派遣員工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Q7:疫情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做好哪些防控措施?
答:勞務派遣單位應該嚴格建立員工檔案名冊,做好員工籍貫、來源地統計及健康檢查。同時,勞務派遣單位也應定期對被派遣員工做好檢測工作,防止出現疫情蔓延。
律師團隊介紹

王 蓓
上海市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復旦大學法律碩士,國家一級人力資源管理師。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兼職碩導,華東政法學院、上海海事大學研究生校外指導老師。

徐晨陽
英國蘭卡斯特大學法律碩士,
上海市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王佳虹
上海海事大學法律碩士,
上海市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陳絮菲
上海政法學院民商法學碩士,
上海市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法務參考》專題策劃:秦前松
編輯: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