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27 6:50:00
本刊記者/王雪銘

編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自1996年頒布,歷經一次修訂和三次修正,反映出律師行業的快速發展,同時也折射出律師制度尚未健全,立法需要不斷因應完善,尤其是在律師隊伍的基本性質和價值定位、律師的類型、律師的收案規則、律師的義務和法律責任等方面還存在不完善之處。
“加快修改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下簡稱《律師法》),對于落實中央決策部署和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以及為律師行業的長遠發展構建法治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日前,全國人大代表、安徽省淮北市市長戴啟遠在接受中國周刊記者采訪時表示,“建議對律師職業的法律定位、律師的類型、完善律師收案和稅收規則、完善律師執業義務及處罰程序等方面進行完善。”
戴啟遠向記者介紹說,《律師法》于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此后先后經歷一次修訂(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和三次修正(2001年12月29日、2012年10月26日和2017年9月1日)。隨著時代的發展,《律師法》在經歷了法律規范與社會實踐之間的相互適應和檢驗之后,已經凸現出諸多不足,亟待完善。
經過調研,戴啟遠了解到,《律師法》總則部分對于律師的性質定位不夠清晰;《律師法》對于律師的類型規范不夠周延;《律師法》對于律師收案和納稅的規定不夠科學;對于律師的義務和法律責任規定不夠全面。
戴啟遠建議,完善律師職業的法律定位。明確律師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的性質,建議將《律師法》第一條修改為: 為了完善律師制度,規范律師執業行為,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發揮律師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的作用,制定本法。將第二條修改為:本法所稱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律師是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將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法治,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中共中央十八屆四中全會指出,構建社會律師、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等優勢互補、結構合理的律師隊伍。而現行《律師法》僅規定了社會律師和兼職律師兩種類型,對于公職律師和公司律師兩種類型則付之闕如。戴啟遠建議,完善律師的類型。增加公職律師和公司律師的規定,建議在《律師法》第十二條之后增加一條,內容為:任職于黨政機關或者人民團體,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機關頒發的公職律師證書,在本單位從事法律事務工作的公職人員可以申請公職律師執業。第二款規定,與國有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機關頒發的公司律師證書,在本企業從事法律事務工作的員工可以申請公司律師執業。同時,可以采取授權立法模式,規定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現行的稅收體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律師業的長遠發展。為此,他建議,完善律師收案和稅收規則。建議將《律師法》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按照國家規定統一收取費用并如實入賬。律師以個人名義擔任黨政機關法律顧問的除外,律師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按照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有關規定辦理。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應當依法納稅,稅收政策應當符合律師行業特點。
《律師法》對實踐中常見的律師異地執業中受托不盡責行為沒有規定,亟需在立法上對代理不盡責的行為予以明確規制并完善處罰的程序規則。戴啟遠建議,完善律師執業義務及處罰程序。一是規范代理不盡責行為,建議將《律師法》第三十條修改為: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應當在受委托的權限內,根據法律規定、公平正義及律師執業道德標準,選擇實現委托人或者當事人目的的方案,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二是完善律師違法執業行為的管轄,在《律師法》第四十七條前增加一條,內容為:對于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違法行為,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設區的市級或直轄市區級司法行政部門管轄。同時,修改《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部門規章,一方面對于代理不盡責的行為予以細化,增強可操作性,另一方面修改規章中管轄規定,以保持法制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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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楊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