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20 15:14:24

著名法學家劉憲權
人物簡介
劉憲權,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研究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上海市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入選首批“國家高層次人才特殊支持計劃”,曾獲“全國勞模”“全國杰出專業技術人才”“上海市教育功臣”“國家教學名師”等榮譽稱號,獲“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周年”紀念章。長期從事刑法學研究,獨著和合著學術著作80余部,在《人民日報》《法學研究》《東方法學》《中外法學》等核心報刊發表論文800余篇,連續12年獲評CLSCI“高產作者”。作為首席專家主持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等多項科研項目。
劉憲權在華東政法大學連續20年被學生評為“我心目中的最佳教師”,并因此榮獲 “我心目中的最佳教師終身成就獎”。他孜孜以求、誨人不倦,他諳熟法理、著作等身,是華東政法大學至今唯一包攬“杰出教學貢獻獎”與“杰出科研貢獻獎”的雙棲教師。
· 教書育人 潛心教學
1979年,劉憲權報考華東政法學院,成為該校復校招生以來的首屆學生,1983年畢業留校任教,后攻讀刑法專業碩士學位,且于2003年獲得荷蘭伊拉斯謨大學的法學專業博士學位。他至今從教38年,擔任法律學院院長17年,劉憲權感慨說:“我把青春獻給了華東政法大學,回過頭來看,我還是最適合做老師。”

入選首批“國家高層次人才特殊支持計劃”(即國家“萬人計劃”),曾獲“全國勞模”“全國杰出專業技術人才”“上海市教育功臣”“國家教學名師”等榮譽稱號
“沒有上不好的課,只有上不好課的老師”,這是劉憲權教學生涯中一以貫之的基本原則。課堂上,劉憲權常常拿著“小蜜蜂”無線話筒穿梭在學生中,他善于設計問題、鋪墊線索,一場場“頭腦風暴”輪番來襲,將話筒遞給學生,聽學生各抒己見,讓學生在“犯錯中吸收知識”。劉憲權教授的刑法課妙趣橫生、大受歡迎,華政最大的一間300人教室常擠下500人聽課,他的課永遠是“人滿為患”。
50后的劉憲權教授,是90后、甚至00后大學生的偶像。雖然工作繁忙,但他每周在課外必定抽出時間接待學生,無論是推薦就業就學,或是坐班答疑解惑,堅持數十年。作為法學教育家,38年的教學生涯,劉憲權幾乎囊括了教壇最重量級榮譽,有許多甚至是高校教師或文科領域獨一無二的榮譽,而他最看重的還是學生投票選出的“我心目中的最佳教師”的稱號。幾十年如一日,數十載彈指一揮間,劉憲權教授始終踐行著“篤行致知,明德崇法”的華政校訓,從50后、60后到如今的00后,他教過的學生已橫跨了大半個世紀。“風趣幽默、平易近人、博學多識、能改變學生的命運”是同學們發自內心的褒獎。
· 專業研究 成績斐然
劉憲權勤于學而敏于思,長期從事刑法學研究,重點研究人工智能刑法規制、金融犯罪、信息網絡犯罪、職務犯罪等領域,始終活躍在刑法學研究前沿。
在金融犯罪領域,劉憲權頗有建樹,觀點獨到。對于金融犯罪中刑民交叉問題他創新提出“刑事看行為,民事看關系”的觀點。即刑事始終關注的是行為人主觀意識支配之下行為的性質,而民事則主要關注的是基于當事人的行為所產生的各種法律關系。由于刑法所規制的行為均是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因此,刑法對犯罪行為規制或調整的“觸角”是前伸的。但是,民法則有所不同,其主要關注的是當事人行為所產生的關系。這是由于民事法律對于侵權行為的規制或調整均是以實害為標準的,因此,其關注的重點當然是侵權行為所導致的法益實際受侵害程度,其追求的也必然是實際被侵害社會關系的恢復和補償。

作為首席專家主持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十余項,包括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2項、一般項目3項、中華外譯項目1項等
在金融犯罪方面,劉憲權教授常常關注金融熱點并對此進行刑法解析。在分析許霆案時,他首先提出了“ATM機既不是機器也不是人,而是機器人”的觀點。他認為如果行為人利用“機器人”所具有的“人”的認識錯誤非法占有財物,其行為理應構成詐騙類的犯罪,而如果行為人只是利用“機器人”本身具有的“機械故障”非法占有財物的,其行為當然應構成盜竊類的犯罪。要正確判斷“機器人”能否被騙,關鍵看其是否因為行為人的欺騙行為產生認識錯誤,這就要從“機器人”的識別能力與識別方式上考慮。具有識別功能的ATM機與自動售貨機,均可以被視作“機器人”。單純的機械不能被騙,但具有識別功能的“機器人”則完全可能被騙。
在大數據時代全球化、信息化、網絡化的背景下,劉憲權在包括涉信息網絡犯罪等多個創新領域實施科研攻關,為解決網絡時代新型支付方式下侵財犯罪等問題提供了極為重要的新思路、新理念、新舉措,得到了理論界和實務界的高度認同。劉憲權認為,財產性網絡賬戶通常是網絡侵財犯罪行為圍繞的中心與覬覦的目標,對其法律性質的理解不宜堅持債權視角。財產性網絡賬戶所記載內容本身即為財物,表現為數字化形態。依據賬戶記錄變動原因之不同,網絡侵財犯罪可分為兩種類型,即被害人非自愿變動賬戶記錄型與被害人自愿變動賬戶記錄型。在被害人自愿變動賬戶記錄的場合,被害人是受騙人,行為人構成隱瞞真相型詐騙,隱瞞真相包括隱瞞交付物本身;在被害人非自愿變動賬戶記錄的場合,行為人非法獲取他人網絡賬號、密碼并冒充本人使用的,依然存在受騙人,但可能被害人與受騙人并非同一人,受騙人也可能是“機器人”。

《人工智能時代的罪與罰》新書分享會
隨著技術的發展,人工智能時代已經到來。在今后的科學研究中,人工智能將始終成為各國科技創新所關注的重點。對于現實中出現的越來越多的涉人工智能違法犯罪問題,如何明晰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路徑,明確涉人工智能違法行為的責任承擔方式,并探索涉人工智能違法行為的法律規制路徑便成為我國法治建設的疑難問題。劉憲權自2017年起便聚焦人工智能領域的刑法問題,成為該領域的先行者和排頭兵。特別于《東方法學》等核心期刊發表了人工智能刑事責任研究的系列文章并率先出版了多部著作,引領性地形成了較為系統的涉人工智能刑法理論體系,于中國知網發布的“智慧法治學術影響力TOP100”作者榜單中名列第一,作品入選《東方法學》最具學術影響力作品TOP20。其中劉憲權教授首先提出“強人工智能時代”“弱人工智能時代”“普通人工智能時代”的新型劃分方式,同時認為人工智能時代產生和發展的歷史是一部智能機器人的智能從無到有、從少到多的歷史,同時也是一部“機器”的因素逐步弱化而“人”的因素逐漸增強的歷史。
“智能”本來就是人所特有的,人工智能技術便是人類創造了本來只有自然人才具有的“智能”的技術,已經形成了獨特的學術思想和較為系統的研究體系,成為人工智能刑法理論研究的翹楚。在人工智能時代,人工智能技術帶來的風險急劇增加,人工智能機器人會對行為人刑事責任的認定或分擔產生影響,不能完全等同于普通的“工具”。從倫理上看,人工智能機器人的主體性、人格性以及創造性等逐漸體現;從刑事責任能力上看,人工智能機器人也逐漸開始擁有自主意識,并具備一定的辨認和控制能力。弱智能機器人不具有獨立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不能作為刑事責任主體承擔刑事責任。對于涉及弱智能機器人的犯罪行為,仍應由弱智能機器人的研發者和使用者承擔刑事責任。當自主意識和意志的支配下獨立作出決策并實施嚴重危害社會行為的強智能機器人作為刑事責任主體時,應重構我國的刑罰體系,使得強智能機器人被納入刑罰處罰的范圍,并針對強智能機器人自身的特點,設立特殊的刑罰處罰方式。
· 貢獻卓越 著作等身
作為首席專家,劉憲權教授主持的2項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網絡時代的社會治理與刑法體系的理論創新》《涉信息網絡違法犯罪行為法律規制研究》、3項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1項國家社科基金中華外譯項目等解決了當前社會發展中頻繁出現的新型網絡犯罪疑難問題,刑法理論界和實務部門對于該項目的研究成果反響熱烈。由他領銜的最高人民檢察院督辦的2項上海市政重大工程建設項目攻關課題,創新了職務犯罪預防機制。該課題研究成果得到東方衛視、央廣新聞、上觀新聞等主流媒體的高度關注與集中報道,產生良好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
劉憲權孜孜以求,專心科研,致力于立法進步和司法實效。其大量科研成果已成為我國刑事立法和歷次司法解釋的重要參考,主要觀點在理論界和實務界獲得極高的評價。近年來,由他主持承擔的結項成果多次被中宣部全國社科規劃辦主辦的《成果要報》摘發,研究成果《P2P網絡借貸平臺刑法規制新思路》、《人工智能時代的“內憂外患”與刑法應對》獲有關領導同志批示。劉憲權教授撰寫的學術文章填補了相關領域研究空白,其中的主要觀點分別被全國人大、兩高出臺的立法和司法解釋所采納。
(作者:梁鈞 陳添添)
《東方法學名家》特約供稿:上海市法學會、專題統籌:秦前松
編輯: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