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05 17:06:11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2月5日電 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司長劉志全5日介紹,2021年1月24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736號國務院令,公布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下稱《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應當按證排污,排污行為必須與排污許可證相符。
5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請生態環境部、司法部有關負責人介紹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服務生態環境質量改善有關情況,并答記者問。劉志全在會上就《條例》出臺相關情況作簡要介紹。
劉志全指出,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排污許可管理工作。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構建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體系。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0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提出,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黨中央把排污許可制定位為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核心制度,凸顯了這項制度的極端重要性。
劉志全介紹,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持續推進排污許可制改革,完成了《國務院辦公廳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提出的階段目標。《條例》在總結近年來改革實踐的基礎上,借鑒國外經驗,廣泛聽取有關部門、企業和社會各界意見,將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改革舉措用法規制度固化下來,同時在落實“放管服”改革、減輕企業負擔方面進行創新,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規范制度。對排污單位實行分類管理,明確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范圍和管理類別。規范申請與審批排污許可證的程序,明確審批部門、申請方式、材料要求、審批期限,以及頒發排污許可證的條件和排污許可證應當記載的具體內容。
二是加強監管。規定排污單位應當按證排污,排污行為必須與排污許可證相符,要求排污單位開展自行監測、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及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如實提交執行報告及公開排放信息。要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證監管,將排污許可證執法檢查納入生態環境執法年度計劃。
三是強化責任。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等違法行為,規定了按日連續處罰,責令限制生產、關閉等處罰。對逃避監管違法排污的,依法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劉志全稱,實施《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是推進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是落實企事業單位治污主體責任、落實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的有力舉措,同時也有利于推動形成公平規范的環境執法守法秩序。
編輯:海洋